A05版
    本報訊(記者 畢繼紅) 長春市民王女士最近通過中介看好了一處門市房,當她交付了定金和中介費後,卻發現這個門市房並不能按約交房。想退,卻不是那麼容易的。
    購房協議
    房子正在出租
    明年可收回
    王女士說,現在想起來,自己的決定也是太草率了。因為手頭有一些積蓄,她想拿出來投資,算是給孩子攢點家底。兩個月前,她頻繁通過報紙上刊登的信息打電話詢問門市房的事兒,電話打多了,有一位長春市新發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新發中介”)的業務員就主動找到她,先後為她介紹了幾個房子。
    幾天前,業務員小王又給她介紹了一個門市房,還帶王女士去看了一下,地點位於二道區嶺東路與福安街交會處附近。門市房是二層,一共130平方米,要價143萬元。王女士說,當時有租戶正在租用這個房子,是一個修配廠。不過房主郭先生說,修配廠的租金是一年一交,一年租金大概是10萬元,到2015年5月5日,房子可以收回來。
    王女士同意了。6月19日,在中介簽訂了買賣三方合同,交給房主3萬元定金,同時交給中介1.5萬元中介費。
    聊天得知
    房子已經租到2018年
    然而,合同簽訂的當晚,王女士路過要購買的門市房時,她和現在的租戶董先生聊了一下,這一聊才知道,董先生的修配廠去年租下這個房子,租賃合同還有好幾年,而且租金也遠遠低於10萬元。
    一聽這情況,王女士心涼了半截,“那我2015年領不到這個房子啊。”回去後,她就打了新發中介的投訴電話,電話里工作人員表示會解決,讓她等消息。
    昨日上午,原本是王女士和房主約好的去房產處查底檔的時間,但因為知道房子已出租到2018年,王女士就不想再買這個門市了。她聯繫到業務員要求撤銷合同,業務員聯繫了房主,對方比較忙也沒能到場。
    中介、房主
    都不願撤銷合同
    昨天10點左右,王女士再次來到新發中介尋求解決方案,工作人員表示領導出差在外地,暫時不能處理。但隨後,業務員小王表示,他也在等雙方都到齊後再協商這件事怎麼解決。“昨兒晚上一夜都沒睡好,就為這事兒。”他說。
    業務員小王說,這個房源是他們找到的,現在的房主郭先生並不是產權證上的房主,聽說他和產權證上的房主有親屬關係,手裡有產權證以及原房主提供的委托協議。
    郭先生在電話里說,不管租賃合同簽到哪一年,租金都是年交的,這個情況他當時也是告知王女士的,“2015年5月以後,她就可以收房租了。”郭先生說,更名後,產權就是王女士的,她不想租給修配廠也可以。
    事情真的這麼簡單嗎?現在租戶修配廠的老闆董先生並不這麼認為,他拿出一份租賃合同的複印件,明確寫著租期為5年,到2018年5月20日截止,每年租金4萬元。“我去年5月份才在這裡開買賣,客戶群體都剛剛形成,就是讓我走我也不能走啊。”董先生說。
    王女士說,自己的買房協議中寫明的是2015年5月5日交房,並不是從那日起收房租,她認為是房主違約。但中介業務員和房主都不認為可以撤銷合同、退回款項。
  律師:合同可以撤銷
    王女士能否撤銷這個購房合同,吉林法序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維平說,中介公司必須講誠信,而且有義務將房屋的真實情況反映給客戶,這種情況下中介有一定的責任,應當撤銷合同並賠償王女士的損失。
    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海波也表示,現在來看,在買賣合同之前,房屋還有個租賃合同,而合同是有效的,除非當事人雙方都同意修改,否則必須履行。這一點上,郭先生給王女士提供的信息不准確,構成可撤銷合同,退回王女士繳納的定金。而中介方面的服務雖有瑕疵,但法律是否會認定他們承擔責任很難說。
  (原標題:找中介買房 簽了合同才知真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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